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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果体育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实行分类监管资本不足或被采取限制措施

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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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意在加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下称AIC)资本监管,促进其稳健运行。

  当下,5家国有大行成立的AIC是当下市场化转债股的主力。此次《办法》则明确,其适用于AIC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集团,附属机构是指由AIC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按照规定应当纳入并表资本监管范围的机构。

  根据《办法》,AIC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并持续满足《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和监管指标以及杠杆率监管要求,同时还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AIC的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同时还应按照规定计算各级资本和扣减项。AIC的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加权资产。

  就各级资本充足率而言,AIC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特定情况下芒果体育,AIC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逆周期资本要求由银保监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风险加权资产方面,《办法》设定了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等加权资产的计量规则,及表内资产风险权重、合格股权投资风险缓释工具等要求。

  就表内资产信用风险权重表来看,在备受关注的股权投资方面,市场化债转股形成的股权投资权重为250%,非以债转股为目的形成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权重为400%,与银保监会此前明确的市场化债转股风险权重保持了一致。

  2017年8月7日,原银监会在《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指出芒果体育,债转股实施机构主出资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将实施机构纳入并表管理。这也意味着参与债转股需要的高额资本扣减,对银行的积极性将有所影响。

  2018年8月,银保监会印发的《关于市场化债转股股权风险权重的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因市场化债转股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风险权重为250%,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风险权重为400%。因此,商业银行对市场化债转股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较一般股权投资已有降低,有助于激励商业银行及其所属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

  在并表资本监管上,《办法》要求,AIC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将符合相关条件的被投资机构纳入并表计算范围。相关条件例如,AIC或其附属机构直接拥有,或与附属机构共同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AIC拥有50%(含)以下的表决权,但有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或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等情况的被投资机构。按照《办法》相关要求,AIC对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应在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

  《办法》还指出,AIC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风险治理结构,审慎评估各类风险、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制定资本规划和资本管理计划,确保资本能够充分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

  在监督管理上,根据资本充足状况,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分为三类:

  (一)第一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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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第二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最低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但任意一项未达到附加资本要求。

  (三)第三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任意一项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

  根据不同类别的AIC,为防止其资本充足水平快速下降,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提出相关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资本充足水平下降原因的分析及预测、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充足性管理计划、提高风险控制能力、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和限期达标计划、增加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充足的监督检查频率等。

  对于第三类AIC,银保监会还可以区别情形依法采取限制AIC分配红利和其它收入、限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激励、限制进行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限制进行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限制重要资本性支出等。

  其实,在差异化监管方面,银保监会已先后发布多个监管规则,允许AIC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债转股投资计划及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依法合规向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市场化债转股项目。

  在信披方面,《办法》规定,AIC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资本充足性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公开性。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半年及年度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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