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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果体育富森美(002818):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3月)

202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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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相关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五条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理财专项制度,明确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等。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芒果体育、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收购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芒果体育。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根据相关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事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事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证券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二)审议程序,涉及关联投资的,是否需要履行或已履行了关联交易表决程序以及相关的表决情况等。

  (一)就证券投资,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投资金额的比例;披露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金额的比例;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二)就委托理财,披露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发生额、未到期余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情况。具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其他类(如公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产品)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在实施过程中,若因监管部门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等而出现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为准。芒果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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