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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全盘点58种企业融资方式大汇总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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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大多数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都会遇到融资问题,通过多元化创新的融资方式,不仅可以实现资金供求的平衡,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还能扩大管理规模,丰富企业治理结构,增加发展的持续性。

  企业融资方式大体可以分为两种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资金产自企业内部,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者股息,不会减少现金流量,成本要远远低于外源融资,可以有效控制财务风险,保持稳健的财务状况,是企业首选的融资方式。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单纯依靠内源融资常常难以满足资金需求,因此,企业获得资金在很大程度上靠的是外源融资。

  在融资渠道及融资方式的选择过程中,企业首先需要了解各类融资渠道的方式和特点;随后需要考虑自身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确保企业具备足够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另外,企业还需考虑融资期限及成本,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短期、中期活长期融资,并充分考虑融资利息、手续费等成本。

  具体到融资方式而言,当下常见的融资方式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发行股票融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随着融资市场发展,企业融资方式也日趋多元,且具体的融资结构也会伴随着其发展生命周期而动态演变,企业需保持灵活性和应变能力,基于自身条件、需求及市场环境探索适合自身的民间融资和金融融资渠道。通过广泛搜集资料并整理罗列,下文将盘点58种企业融资方式以供参考。

  指企业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股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的广泛性,既可以充实企业的营运资金,也可以用于企业的投资活动。

  具有资金使用期限长、无定期偿付的财务压力、财务风险小等优点,但也有面临控制权分散和失去控制权的风险,与债权融资相比,资本成本较高。主要的股权融资渠道包括创业者自筹资金、天使投资等。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融资租赁是新的金融模式,融资公司和承租人所承担的风险都相对比较低。

  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只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

  债权融资指企业通过借钱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芒果体育APP具有控制权不受影响、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和可获取财务杠杆效益等优点。缺点是面临定期的还本付息压力,财务风险较大,资金用途受限等。

  (1)银行贷款:是企业最为常见的一种债权融资方式,即企业通过提供抵押物或者凭借信用等从商业银行获取借款,并且按照贷款合同到期还本付清的方式。

  (2)租赁融资,指创业企业可以向设备提供商、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设备租赁的方式来获取融资。

  (3)商业信贷:在上下游的企业之间,由于资金的支付时间和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不同而形成的债务(预收账款或者应付账款)。

  (4)网络信贷,通过网络平台向投资者或者是借贷者融入资金,而给予提供资金者一定利息或者是产品的回报的方式来获得融资。

  将经营公司的全部资本等额划分,表现为股票形式,经批准后上市流通,公开发行。由投资者直接购买,短时间内可筹集到巨额资金。上市融资本质上是企业所有者通过出售可接收的部分股权换取企业当期急需的发展资金,依靠资本市场这种短期的输血促使企业的蛋糕迅速做大。具有以下优点:

  企业因为拥有的资产暂时未完全达到上市规则要求,可通过收购一家已上市公司在较短时间内达到上市的目的,采用买壳上市的方法融资。买壳上市又称“逆向收购”,是指非上市公司购买一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后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一般而言,买壳上市是民营企业的较好选择。

  再融资是上市公司通过一些特定方式(包括配股、增发、可转债等多种工具)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直接融资。再融资是特指上市公司的一系列融资行为,所谓“再”是相对于首次公开发行(IPO)后的募资而言,上市公司除IPO以外在证券市场上的直接融资行为都可称为再融资,常用的再融资工具一般包括配股、定向增发、公开增发、可转债和优先股等。

  再融资概念的提出,也从另一个侧面反应出上市公司在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助力企业发展上所展现出的优势。

  境外融资是国际贸易及跨国企业惯常使用的融资手段,即向国际社会寻求资金通过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企业可供利用的海外融资方式包括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在海外各主要资本市场上的债券、股票融资业务。其方式和境内融资不存在大的区别,但发展程度及具体管制制度不同。

  我国政府为了鼓励部分企业发展,会设立相应的优惠政策及补贴,从而降低企业的财务负担。常见的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此类融资方式资金成本较低,且资金来源稳定。

  财政拨款是政府为了支持企业而无偿拨付的款项。为了体现财政拨款的政策引导作用,这类拨款通常具有严格的政策条件,只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才能申请拨款;同时附有明确的使用条件,政府在批准拨款时就规定了资金的具体用途。

  实操中,企业需要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申请,说明资金用途、金额、使用时间等基本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申请财政资金支持。政府相关部门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资金使用是否合规、财务状况等。审核通过后,政府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批,确定资金金额、使用范围、使用时间等细节,并下达资金拨付指令。财政部门根据审批结果,按照指定的账户和,将资金发放到企业指定的账户中。企业需要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反馈资金使用效果,以便政府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管理。

  财政贴息是指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目前,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支付给受益企业;二是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低于市场利率的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

  衍生工具融资的一种。这种债券可根据一定的条件转换成公司股票,灵活性较大,所以公司能以较低的利率售出,而且,可转换债券一旦转换成股票后,即变成企业的资本金,企业无需偿还。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混合型证券,是公司普通债券与证券期权的组合体。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按照事先规定的价格或者转换比例,自由地选择是否转换为公司普通股。

  由于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具有在未来按一定的价格购买股票的权利,因此可转换债券实质上是一种未来的买入期权。可转换债券在正常持有期,属于债权性质;转换成股票后,属于股权性质。可转换债券一般都会有赎回条款,发债公司在可转换债券转换前,可以按一定条件赎回债券。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一种融资形式。按照现代资本结构理论中的“优序理论”,企业融资的首选是企业的内部资金,主要是指企业留存的税后利润,在内部融资不足时,再进行外部融资。

  内部融资成本相对较低、风险最小、使用灵活自主。以内部融资为主要融资方式的企业可以有效控制财务风险,保持稳健的财务状况。

  企业内部融资来源主要包括:留存收益借款和内部员工集资。其他还可有亲友借款、股东借款等,一般用于创业初期。留存收益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或留存于企业的内部积累,它来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净利润,包括企业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部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指企业以自己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并申请贷款,银行的贷款额一般为应收账款面值的50%~90%,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后,应向买方发出转让通知,并要求其付款至融资银行。此外,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而提供一定的现金折扣(付款越早,付款折扣越大),也是一种资金融通方式。

  商业信用融资的一种,是生产、批发性企业常使用的融资方式。应付账款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未付款而形成的对供货方的欠账,即卖方允许买方在购货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货款的一种商品交易形式。

  在规范的商业信用行为中,债权人(供货商)为了控制应付账款期限和额度,往往向债务人(购货商)提出信用政策。信用政策包括信用期限和给买方的购货折扣与折扣期,如“2/10,n/30”,表示客户若在10天内付款,可享受2%的货款折扣,若10天后付款,则不享受购货折扣优惠,应付账款的商业信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

  应付账款融资最大的特点在于易于取得,无需办理筹资手续和支付筹资费用,而且它在一些情况下是不承担资金成本的。缺点在于期限较短,放弃现金折扣的机会成本很高。

  商业信用融资的一种。预收货款是指销货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在交付货物之前向购货企业预先收取部分或全部货物价款的信用形式。它相当于销货企业向购货企业先借一笔款项,然后再用货物抵偿。

  银行对一些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企业,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与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综合授信额度由企业一次性申报有关材料,银行一次性审批。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营运情况分期用款,随借随还,企业借款十分方便,同时也节约了融资成本。银行采用这种方式提供贷款,一般是对有工商登记、年检合格、管理有方、信誉可靠、同银行有较长期合作关系的企业。

  目前在全国31个省市中,已有100多个城市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这些机构大多实行会员制管理的形式,属于公共服务性、行业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组织。担保基金的来源,一般是由当地政府财政拨款、会员自愿交纳的会员基金、社会募集的资金、商业银行的资金等几部分组成。会员企业向银行借款时,可以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予以担保。

  另外,中小企业还可以向专门开展中介服务的担保公司寻求担保服务。当企业提供不出银行所能接受的担保措施时,如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信用保证人等,担保公司即可以解决这些难题。

  因为与银行相比,担保公司对抵押品的要求更为灵活。当然,担保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会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有时担保公司还会派员到企业监控资金流动情况。

  有价证券抵押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对现有的证券交易管理以及存款管理等产品和服务进行整合而开发出的一种新型贷款业务。银行的客户通过该业务可以用自己持有的有价证券或存款作为抵押资产申请贷款,而银行会根据抵押资产的实际市场价值以及客户的需求向客户提供各种形式和额度的借贷。抵押贷款业务为客户提供了在资产收益和流动性之间的平衡工具。可保留国债股票的预期收益,可分批赎回。债券一般为不记名债券。

  是中小企业以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等存货作为质押向金融机构融资的业务。需要融资的企业(即借方),将其拥有的存货做质物,向资金提供企业(即贷方)出质,同时将质物转交给具有合法保管存货资格的物流企业(中介方)进行保管,以获得贷方贷款,是物流企业参与下的动产质押业务。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如果不动产缺乏往往难以获得银行的贷款。

  而在经济发达国家,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已经开展得相当成熟。在美国等发达国家,70%的担保来自于以应收账款和存货为主的动产担保。存货质押融资是利用企业与上下游真实的贸易行为中的动产为质押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申请人利用所拥有的合法的不动产、动产作为抵押物,通过金融机构快速解决问题的融资服务。融资特点:手续简便,速度快,还款自由。融资条件:房地产抵押贷款、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设备抵押融资、动产质押融资、浮动抵押(产品、半成品等)贷款等。合法的可抵押房产,融资额度可在房产评估值的60%以内。

  指银行向经营性物业的法人发放的,以其所拥有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还款来源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物业的经营收入的贷款。经营性物业是指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商业运营,经营性现金流量较为充裕、综合收益较好、还款来源稳定的商业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包括商业楼宇、星级宾馆酒店、综合商业设施(如商场、商铺)等商业用房。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8年,最长可达15年。

  一种相对新型的融资方式,区别于传统的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方式,指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试点阶段。主要面向中小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扶持中介服务等手段,降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在专业评估机构和银行之间搭建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

  《公司法》明确规定:“出资方式更灵活。允许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允许其比例最高可达到注册资本总额70%。”《担保法》也明确规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权利可以质押。

  品牌资本是代表特定品牌象征的企业资本,是一种超越生产、商品本身和所有有形资产以外的价值。企业利用品牌优势融入资金等资源,往往能带来和创造比有形资本还快的增值效应。品牌是信誉,可提供顾客从不怀疑的承诺。

  品牌是一种永恒不变的质量象征,为顾客提供着无可替代的价值。一个成功品牌可以连接很多品牌项下的优质产品。这个经典故事可以说明成功的品牌是核心竞争力的象征:可口可乐公司总裁罗伯特·伍德拉夫曾自豪地对世界宣布,即使可口可乐公司在一夜之间化为灰烬,凭着可口可乐的品牌资产,会在很短的时间内重建可乐帝国。

  根据《物权法》等要求,财产权利出质,必须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经营权是不能作为质押标的的。2014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支持开展以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为担保的贷款业务。”出租汽车经营权、出口退税账户、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均应属于国家明确支持的可作为担保贷款的项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办法》中将“收费权”作为应收账款的种类之一。

  2015年4月,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境内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通过公开竞争,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

  允许以预期收益、设立产业基金、成立私募基金、发行各种票据债券的形式,拓宽融资渠道。在特许经营的价格或收费机制方面,政府可根据协议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并简化规划选址、用地、项目核准等手续。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近年来,多地开展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商业信用融资的一种。商业票据是指由金融公司或某些企业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等。企业商业票据融资的特点:

  (1)无担保。所谓无担保,是指无实体财产作抵押担保品,只以发行公司的声誉、实力地位作担保。

  (2)期限短。一般地,大中型公司发行的商业票据的期限为1~6个月,大型金融公司发行的则为1~9个月,最短的有以天数计期的商业票据。

  (3)见票即付。商业票据有明确的到期日,到期时债务人必须无条件地向债权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拒绝或延期支付。

  (6)限制少。商业票据融资方式不像其他融资方式受到较多法律法规限制,而且没有最高限额限制,从而使公司有广泛的资金来源。

  票据贴现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取得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资金。在我国,商业票据主要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这种融资方式的好处之一是银行不按照企业的资产规模来放款,而是依据市场情况(销售合同)来贷款。企业收到票据至票据到期兑现之日,往往是少则几十天,多则数百天,资金在这段时间处于闲置状态。

  企业如果能充分利用票据贴现融资,远比申请贷款手续简便,而且融资成本很低。票据贴现只需带上相应的票据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即可,一般在3个营业日内就能办妥,对于企业来说,这是“用明天的钱赚后天的钱”,这种融资方式值得中小企业广泛、积极地利用。

  是根据市场运行规律,经过周密的构思和策划,提供项目进行包装和运作的一种融资模式,它要求项目包装的创意性、独特性、包装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项目包装中最核心的部分是可行性研究,同时,要有确认项目是否立项及批准部门,支持项目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要对自有的项目做好市场预测,对项目前景、财务预测、融资需求、建议融资方式及项目合作方式等,都需要认线、买方贷款

  在产权交易中心实现产权交易结算交割,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双方持产权交易鉴证书,在工商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出让方领取产权交易价款。

  这一融资模式优点在于:增资扩股的资金属于企业自有的资本,不需要还本付息;即使分配红利,也需要根据企业经营状况来决定,所以基本上没有什么财务风险。

  增资扩股的“资金”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还可以是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和专利权作价。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向投资者支付报酬,灵活有弹性,没有固定支付的压力,所以不会导致较大的财务风险。其不足之处在于:一方面是资金成本比较高,另一方面是增资扩股融资容易分散股权,投资者可能要求获得一定的经营管理权,会影响或者完全控制企业的经营。

  杠杆收购融资简称杠杆融资,有时候也称作“杠杆收购贷款”。它是以企业兼并为活动背景的,是指某一企业拟收购其他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时,以被收购企业资产和将来的收益能力做抵押,从银行筹集部分资金用于收购行为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在一般情况下,借入资金占收购资金总额的70%-80%,其余部分为自有资金,通过财务杠杆效应便可成功的收购企业或其部分股权。

  对企业而言,采用杠杆收购这种先进的融资策略,不仅能迅速的筹措到资金,而且收购一家企业要比新建一家企业来的快、而且效率也高。这是一种十分灵活的融资方式,采用不同的操作技巧,可以设计不同的财务模式。

  《信托法》第二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向社会投资者发行信托计划产品,为需要资金的企业募集资金,信托公司将其募集资金投入到需要资金的企业,企业再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到相应的项目中,由其产生的利润(现金流)支付投资者信托本金及其红利(利息)。特点是:融资速度快,融资可控性强,融资规模符合中小企业需求。同时,信托的成本对于中小企业来讲也处于可以接受的范围。

  金融租赁在经济发达国家已经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金融租赁是一种集信贷、贸易、租赁于一体,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的新型融资方式。设备使用厂家看中某种设备后,即可委托金融租赁公司出资购得,然后再以租赁的形式将设备交付企业使用。

  股票质押融资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正常情况下,无论股票是否处于限售期,均可作为质押标的。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只能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

  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减少其抛售股票的动力。《规定》明确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且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为保持用于交换的股票作为担保物的信用,《规定》还对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资质提出了要求,并且明确了用于交换股票的安全保证措施,防范债券的违约风险。

  保险融资(insurance financing)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保险人通过一定方式向外融通其资金的活动。它体现保险人主动调节风险和资金二者关系的本质要求,受风险机制的直接制约。保险融资是金融性融资与风险性融资的有机统一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定量的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资金积累;健全的保险市场和金融市场;良好的竞争环境;开放型的经济模式;保险机制的合理构造,保险公司能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具有独立的资金使用权。

  首先,与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条件近乎苛刻的要求相比,典当行对客户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典当行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一般商业银行只做不动产抵押,而典当行则可以动产与不动产质押二者兼为。

  投资银行是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及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与商业银行相似,投资银行也是沟通互不相识的资金盈余者和者的桥梁,它一方面使资金盈余者能够充分利用多余资金来获取收益,另一方面又帮助者获得所需资金以求发展。

  通过投资银行业务,实现了有限资源的有效配置。通过其资金媒介作用,使能获取较高收益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来获得资金,同时为资金盈余者提供了获取更高收益的渠道,从而使国家整体的经济效益和福利得到提高,促进了资源的合理配置。

  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一种权益资本。

  它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融资模式,融资者不再需要通过自身的信用能力或以自身的资产为抵押,或利用外部担保从银行借入资金,也不再需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债券等筹集资金,只要融资者拥有可证券化的资产,它就可以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发行证券,筹集资金。

  在证券交易所之外的其他交易市场,由证券买卖双方当面议价成交的市场,又称柜台交易或店头交易市场,往往没有固定的场所,其交易主要利用电话进行,交易的证券以不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为主。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证券交易的方式逐渐演变为通过网络系统将订单汇集起来,再由电子交易系统处理,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物理界限逐渐模糊。

  场外交易市场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以及按照有关法规公开发行而又不能或一时不能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提供了流通转让的场所,为这些证券提供了流动性的必要条件,为投资者提供了兑现及投资的机会。场外交易市场是一个“开放”的市场,投资者可以与证券商当面直接成交,不仅交易时间灵活分散,而且交易手续简单方便,价格又可协商。

  商业银行对拥有成熟技术及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或专利项目的中小企业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技术改造的中小企业,将会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以促进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

  2014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推进农业金融改革,要探索采取信用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以及互助信用、农业保险等方式,增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林场、专业大户、农林企业的贷款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农村或为农业服务的中小民营企业、农业合作社等,可积极采取这类方式融通资金。

  这样的融资过程,其实质是旅游企业及旅游项目的资产证券化,将旅游景区资产的预期现金流转换为可交易的金融证券,通过证券的销售获得现实可用资金。其核心是分离和重组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合理和优化。

  有些中小企业产品销路很广,或者是为某些大企业提供配套零部件,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松散型子公司,在生产协作产品过程中,需要补充生产资金。这种情况可以寻求一家主办银行牵头,对集团公司统一提供贷款,再由集团公司对协作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当地银行配合进行合同监督。也可由牵头银行同异地协作企业的开户银行结合,分头提供贷款。

  (1)直接产品补偿:国际补偿贸易融资的基本形式。即以引进的设备和技术所生产出的产品返销给对方,以返销价款偿还引进设备和技术的价款。该种方式要求生产出来的产品在性能和质量方面必须符合对方要求,能够满足国际市场需求标准。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中国一般称之为“特许权融资方式”,是指国内外投资人或财团作为项目发起人,从政府获得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特许权,然后组建项目公司,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

  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比如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英文原意为“私人融资活动”,在我国一般译为“民间主动融资”,是英国政府于1992年提出的,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逐步兴起的一种新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PFI的根本在于政府从私人处购买服务,目前这种方式多用于社会福利性质的建设项目,例如教育或民用建筑物、公共安全设施、医院能源管理或公路照明等。

  虽然PFI来源于BOT,也涉及项目的“建设→经营→转让”问题,但作为一种独立的融资方式,与BOT相比有自身的特点:项目主体单一,项目管理方式开放,可实行全面的代理制,合同期满后项目运营权的处理方式灵活等。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经营→移交”的简称,指政府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可收益公共设施项目移交给民间投资者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投资者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投资者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管理。

  TOT方式与BOT方式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它不需直接由投资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因此避开了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风险和矛盾,比较容易使政府与投资者达成一致。TOT 方式主要适用于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

  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人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从公共事业的需求出发,利用民营资源的产业化优势,通过政府与民营企业双方合作,共同开发、投资建设,并维护运营公共事业的合作模式,即政府与民营经济在公共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

  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人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与BOT相比,PPP模式中,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企业对项目前期科研、立项等阶段参与更深。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的时间更长,信息也更对称。

  译自Crowdfunding,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由有创造能力但缺乏资金的人发起,对筹资者的故事和回报感兴趣的并有能力的人跟投,由连接发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联网终端作为平台,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一般而言是透过网络上的平台连结起赞助者与提案者。

  群众募资被用来支持各种活动,包含灾害重建、民间集资、竞选活动、创业募资、艺术创作、自由软件、设计发明、科学研究以及公共专案等通过互联网集资,适合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

  可作抵押的财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和交通运输工具等。可作质押的个人财产包括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和记名式金融债券。抵押加保证则是指在财产抵押的基础上,附加抵押人的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事项,银行将会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贷款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被长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对于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实中企业间存在的巨大借贷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业之间的间接借贷运作模式。

  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周转、融资渠道不畅的发展瓶颈,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资金,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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